一、律師聲明與律師函有什么區別
律師聲明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律師根據當事人的授權,就涉及到當事人利益的法律事實,通過公開信息媒介(如報紙、電視、網絡媒體等)聲明其立場,用以澄清事實,提出告誡,主張其當事人權利的單方法律文件。
與律師函不同,律師聲明針對的對象是社會公眾,而非針對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理論上,律師聲明應屬于廣義的律師函,其內容、結構與律師函基本相同,但律師聲明的關注點更為集中,主要是為了表明當事人對某一事件的主張,明確某項權利或義務,減少當事人的合權益受到的侵害。由于其針對對象的特殊性,律師聲明必須公開,只有為社會公眾所知,才能起到基本的宣傳及告誡作用。
傳統意義上,律師聲明有利于當事人對相關事實的公開澄清,幫助其挽回影響,也能對潛在的侵權人提出警告,最大限度上降低相關侵權行為對當事人的影響,同時其也可以起到證明作用,有利于日后糾紛的糾正和解決。因此,律師聲明往往是委托人處理相關公關事件中的良好選擇,一封正確而準確的律師聲明將對委托人帶去莫大的助力。
二、律師聲明在明星公關事件中可以起到什么作用
由于律師聲明內容正式、嚴肅,且往往公開刊登發表,社會公眾信任程度高、對公眾影響程度較大,加之律師自身的法律專業身份,容易使閱讀者產生信賴。在明星的公關事件中,《律師聲明》雖由律師發出,但其與法律關聯并不顯著,實質上是危機公關的一部分。律師聲明的方式正好符合危機公關的3T原則(以我為主提供情況、盡快提供情況、提供全部情況)、5S原則(承擔責任原則、真誠溝通原則、速度第一原則、系統運行原則、權威證實原則),可以更好的幫助明星在公關事件中化解危機,避免對明星本人的社會形象造成影響。因此,好的律師聲明對于明星的公關事件是不可或缺的,具體體現如下:
1、律師聲明能夠幫助明星團隊更好的陳述相關事實,核實責任歸屬
根據危機公關的處理原則,在危機處理時明星團隊應牢牢掌握信息發布主動權,保持積極的對外溝通,發布的信息應有全面性、真實性,讓公眾充分了解相關事實情況,從而主導輿論,避免發生信息真空的情況。
因此,明星公關事件需要完成澄清事實、回歸問題本源的任務,以積極有效的還原事件真相和來龍去脈。而這部分工作正是律師的職業特色,符合律師一貫的工作習慣及思維,律師可以在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協助明星團隊通過訪談、文件核查、網絡查詢等盡職調查方式掌握事件真相,確定事件的責任承擔主體,并通過律師聲明的方式設置關鍵議題,讓社會公眾將關注視角轉移至律師聲明的正式議題上,排除或糾正不利的有關信息。
2、律師聲明可以幫助明星團隊有效推進公關策略,以統一口徑,保持信息可信度
在危機公關中,明星團隊不僅需要保持積極的對外溝通,同時也需要保證對外溝通的渠道及口徑是統一的,必須設置專人代表對外發聲,有步驟、有策略地應對危機。如果對于同一事件,團隊在不同場合、不同渠道的發言存在前后不一致,將極大的影響其信息的可信度。
此時,作為律師應協助團隊整理可能關聯的事實證據,向團隊提供涉及相關事件的法律意見,幫助團隊從內部對明星的公關事件形成統一認識,根據公關策略逐步公布相關事實及依據。在經過律師對各項信息整合及分析后,律師聲明可以成為明星團隊的有效信息渠道,幫助明星團隊確定對外宣傳和表態口徑,更加有效的推進公關策略的實現。
3、律師聲明作為法律領域的專家意見,能夠增加社會公眾的信任感,對潛在侵權人具有勸誡作用
在危機公關過程中,運用外部權威機構或專家學者等權威意見領袖為當事人背書,能夠增強當事人發聲的可信度。為此,律師作為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士,由其通過律師聲明的方式,可以充分彰顯其準確、嚴謹的特色,增加社會公眾基于其專家地位對其意見的信任程度,且此舉表明明星團隊已經將該事件嚴肅對待,能夠起到以正視聽的作用。對于潛在侵權人來說,看到律師聲明意味著明星團隊已經確定委托律師,也進行了相關證據保全,將隨時有可能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此舉必然也將對其后續的行為起到一定的警示、勸誡作用,促使其考慮侵權行為的相關后果。
4、律師聲明可以幫助明星團隊更好的完善公關方案
明星公關事件發生后,考慮到可能的侵權情況錯綜復雜,而明星團隊一般缺少對此類事件的豐富應對經驗,故最好交由專門負責處理糾紛律師對公關方案進行優化,通過律師對謠言發布主體、發布平臺、案件事實及其法律定性等進行綜合判斷與論證。團隊應在經與律師溝通后,選擇恰當的回應方式,比如可以不予理睬,或者向特定對象發律師函,或者向不特定對象發布公開律師聲明,或者直接起訴或者報案。如決定以律師的名義發出聲明,可以使得相關內容具有法律背書,更明確的表明團隊的處理立場,遏制相關后續侵權行為。
三、明星的公關事件中律師聲明應注意哪些事項
1、律師聲明需體現出準確嚴謹的專業化特征
如前所述,律師聲明只所以可以贏得社會公眾的信賴,關鍵在于其法律專家的職業特色及嚴謹務實的職業特征。為此,律師在處理該類明星公關事件時,必須保證其出具的聲明內容準確、嚴謹、合法。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業務操作指引3》第103.2條明確“律師函的主要內容:(1)委托人享有的權利內容;(2)能證明義務人侵權或者違約的事實,同時結合依據法律對事實性質的分析,指出其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3)提出委托人的要求;(4)在律師函附件中可以列明適用的法律條款,以幫助發函對象了解法律規定和其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北京律師協會在《關于律師函的規范管理》第六條要求“律師函的用語應當體現出律師的專業化特征。措辭應當嚴謹、審慎;不得有侮辱誹謗的內容;不得出現有損于律師形象的語言文字。”
為此,在出具律師函時應遵循前述格式要求,特別是注意其內容應完整、規范,在用詞上應體現法律專業詞匯,語言要保持嚴肅中性,避免出現貶損性或負面感情色彩的文字。否則不僅該份律師聲明將影響律師的理性、專業形象,更將直接影響律師函內容的可信度,對于明星而言,不僅不利于幫助其化解危機,反而可能引起其他負面影響。比如最近在某明星的律師聲明中,代理律師使用了“栽贓陷害,蓄意破壞黨和政府的形象”、“是可忍,孰不可忍”、“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等感情色彩強烈的表述,該律師聲明發出后很多用戶均對其內容發出了質疑,并沒有關注律師聲明中的法律意見,其中提及的部分用戶甚至聘請了律師發出了回復律師函,該聲明在實際上并沒有更好的幫助明星團隊實現其公關策略,實在算不上合格。
2、律師聲明需要對相關事實進行核實,避免因此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公關事件發生后,當事明星在第一時間發布的公開聲明占有關鍵地位,也將備受關注。如果該聲明為律師聲明,由于其作為一份公開的法律文件,律師聲明對于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要求更高,則作為律師必須對聲明的行文措辭予以嚴格把關,絕對不能出現未經核實、調查的虛假事實,絕不能出現自相矛盾的邏輯瑕疵,更不能出現錯別字、病句等低級差錯,輕則影響其內容的可信度,重則導致律師本身因此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為此,根據全國律師業務操作指引的要求,在律師聲明發出之前需要查明如下事實:(1)聲明人主張的權利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名稱是否準確、范圍是否明晰、內容是否固定;(2)聲明人是否對主張的內容擁有合法的權利;(3)查明侵犯聲明人權利的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或者準備實施,主要包括哪些侵權行為;(4)聲明人提供的證據事實能否支持其聲明意見等。如果律師沒有對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導致其相關事實出現錯誤,將可能導致律師本身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比如在李忠平訴南京藝術學院、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名譽權侵權糾紛中,法院即認為“被告振澤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僅依據被告藝術學院的單方陳述,未作必要審查,未經向原告李忠平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即發布內容失實的涉案律師聲明,存在過錯,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我們理解,為實現律師函內容真實準確,一方面要對案件開展盡職調查,廣泛收集證據并予核實和驗證,另一方面應盡采用確鑿無爭議的事實與證據,對于存疑的證據盡謹慎使用,或者直接不予使用。
3、律師聲明中論證及分析時不宜做出過于絕對的結論,而是應當留有余地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北京律協在《關于律師函的規范管理》第二條要求“律師意見的表達應當符合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執業規范,以及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在該業務中的法律地位。不應有誤使他人以為是裁判文書或行政決定、裁定等與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法律地位不符的文字、內容等。”故按照相關行業規范,律師在明星公關事件中應注意其聲明內容的準確性,不能做出過于絕對的結論。
從操作上來說,我們理解律師聲明中可以對相關論證設定前提和條件,使用“如前述內容真實”,避免因意外證據導致結論失誤。同時,可以使用寬泛或者模糊的語言來表達,比如采用“涉嫌違法“、“可能侵犯”等表達方式,不宜直接蓋棺定論,直接使用諸如“構成嚴重犯罪”等字眼。如果律師聲明過于絕對,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可能要求當事人因此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比如在上海谷高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與戈壁合伙人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一案中,法院就認為“盡管兩被告的聲明在先,法院的判決在后,兩被告在發表律師聲明時尚不能準確預見原、被告雙方為此可能形成訴訟并且原告將勝訴,但是兩被告在雙方對域名的歸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單方面宣稱自己擁有合法權益,實際上是對懸而未決的爭議擅自作出結論。兩被告的上述行為顯然超出了全面、客觀表述和澄清事實的范圍。”
4、律師聲明發出前應采取合理方式固定事實證據,確定后續法律執行方案
目前的明星公關事件多發生在信息網絡之上,考慮到信息網絡的易變性和迅捷性,相關涉嫌侵權的內容需要律師第一時間指導明星團隊進行固定及證據保全,否則其內容極有可能滅失。屆時,如果明星團隊需要向用戶主張法律責任,將面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境地。但是根據危機公關的原則要求,發達的傳媒會使負面信息快速發酵,應盡快在24小時內拿出應對方案及對外口徑,特別是針對網絡環境發生的公關事件,其要求的公關處理時間可能不到8個小時。這種緊迫性可能沒有充分的時間讓律師通過傳統方式進行公證取證。為此,我們建議此時可以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對相關網絡信息進行保全,在聲明發出后,及時對證明力存疑的信息再次進行公證保全等,確保其不失證據效力。
另外,對于明星公關事件,公布律師聲明并不是律師工作的結束,律師還需配合明星團隊跟進網絡輿論反饋,監測相關涉嫌侵權人的動態,如果依然存在故意繼續侵權的,需綜合評估后及時采取訴訟等方式,最大程度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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